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終止的類型: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沒有實體上和程序上的限制。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不需要雙方協商壹致或者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具體來說,可以分為提前通知取消和即時取消。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無需雙方協商壹致。主要包括過錯解雇、無過錯解雇和經濟性解雇。過錯解雇、無過錯解雇和經濟性解雇。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它是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