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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企為什麽要進行公司制改革?

規範的公司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前提。

從1999年6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5438+0993 165438+10月到1999年9月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中央通過了* * *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央為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做了許多嘗試。2001年初,原國家經貿委發布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國有大中型企業管理的基本規範(試行)》,提出了具體要求,但收效不大,或者說雷聲大雨點小。主要原因是現代企業制度是在現代公司制度範圍內實施的。從產權制度改革入手,重構資本結構多元化、資本形成社會化和市場化的體系。國有獨資企業不是現代公司制度。沒有這個基礎,就不可能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重點是國企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與公司制改革同步進行。

公司制改革的主要形式是產權多元化。雖然產權多元化不是萬能的,但是如果沒有產權多元化,建立起來的現代企業制度往往存在很大的缺陷。

公司制形成了權責明確、相互制約的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制改革後,國有企業有明確的出資人,建立權責明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構建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結構和職能,加強外部股東、合資企業、合夥人和獨立董事對公司的制約和監督,明確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相應的任免機制,建立公司事務的規則、程序、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

公司制改革後,產權代表(董事或董事長)和經營者(總經理)分開設置。產權代表由SASAC等股東委派,主要向產權所有者(SASAC或其他出資人)負責。經營者是由產權代表選出的完成經營目標和任務的管理者。兩者權責明確,有利於約束和激勵。

公司制改革也解決了國企普遍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由於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缺乏必要的產權約束,經營者享有所有者的權利。兩者不清,權責不清,缺乏必要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公司改革後,有望解決長期存在的國企“內部人控制”問題。

公司制明確了國有公司的有限責任,探索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新途徑。

公司制改革後,國有企業成為有限責任公司,這對國有公司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有限責任對國有公司有三個作用:第壹,降低債務風險。公司制改革後,國有企業僅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避免了壹些不必要的糾紛;二是投資風險降低。如果是無限公司,公司資不抵債破產後,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股東追索,直至血本無歸,而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三是促進國有資本流動和投資風險轉移。國有資本轉為股權或股份後,可以按照營運資本的要求進行運作,轉讓和交易給其他投資者,既能獲利又能轉移風險,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盤活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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