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變更和終止較為復雜,在實踐中應註意相關裁判規則的適用。
第壹,信托制度最直接的終止方式是委托人行使解除信托的權利,在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情況下,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二,委托人有權變更或否定受益權。
第三,信托財產在信托公司與第三人之間已經建立有效法律關系時,經營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辭職而終止。
第四,相關法律原因的發生導致信托終止。
第五,信托終止後,信托受益權仍具有獨立的流轉效力。
第六,信托終止後,法院依據信托法的規定對原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權利人應為被執行人。
第七,要註意保護信托公司的合法後續利益。
第八,信托終止後,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
信托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a)更改名稱;(二)變更註冊資本;(三)變更公司所在地;(四)改變組織形式;(五)調整業務範圍;(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七)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但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
(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並或者分立。(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
信托公司解散有哪些規定?
信托投資公司因章程規定的分立、合並、解散事由申請解散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信托投資公司因違法經營、經營不善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不撤銷將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