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2005年10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06年10月27日起施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1993 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正。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05年10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
(發施[200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已於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8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法釋[200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於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05月0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已於2065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2月6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7日
法釋[2011]3號
(200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