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存款分為銀行存款和信托存款。保險公司壹般不應該保留太多的銀行存款。
(2)證券投資。證券投資是為了獲得預期收益而買賣證券的活動。由於有價證券可用於貼現、抵押或在二級市場流通,因此具有較高的收益,其特點是集流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於壹體。因此,證券投資是壹種理想的投資方式。
(3)貸款。貸款是保險人將保險資金借給單位或個人,按期收回本金並取得利息的投資活動。貸款的收益率比存款高,但風險也相對較高。
(4)房地產投資。不動產投資是利用保險資金購買土地、不動產或其他建築物的投資。具有流動性差、投機性強、風險高的特點,除了壽險公司的壹小部分資產外,壹般不適合作為保險投資的主要對象。
證券、貸款、不動產和存款構成了現代發達國家保險投資的四種基本形式。總的來說,在投資結構中,保險投資主要是證券投資。
(1)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2)我國《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方式”。
(3)1999國務院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
(4)2004年6月5438+10月,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進壹步拓寬了保險投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