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牌股票采取做市方式轉讓的,必須有至少兩家從事做市業務的主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商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報價價格和數量範圍內與投資者履行交易義務。做市轉讓模式下,投資者無法成交。
(2)上市股票協議轉讓的,屬於投資者之間的交易。在協議轉讓模式下,投資者委托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交易確認委托。
意向性委托是指投資者有意向委托主辦券商按照指定的價格和數量買賣股票,意向性委托不具有交易功能。考慮到市場各方的業務和技術準備情況,協議轉讓模式下的意向委托和意向申報的規定尚未實施。
定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證券公司以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
委托交易確認是指投資者與買方達成交易協議,或投資者擬以定價委托方式進行交易,委托主辦券商定價定量與指定交易對手確認交易的指令。
二、股票轉讓時間的規定:
每周壹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休市的,轉讓時間不順延。如遇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公布的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全國股轉系統將休市。
三。關於交易價格的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份轉讓不設價格限制。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股票轉讓的估價單位是“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三。關於股票交易數量的規定:
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申報數量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上市公司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的,應當壹次性申報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