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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海外設立代表處必須由誰審批?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審批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機構,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該條的解釋和適用是新修訂的《保險法》中的新規定。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活動的管理,防範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中國保監會於2006年3月13日制定並頒布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9月13日起施行。《辦法》規範了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處或者辦事處等境外保險機構和非經營性機構的行為。所謂“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和代表處、聯絡處、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該條未提及“設立境外保險機構”,僅規定了“設立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子公司可以是非保險機構,但筆者認為《辦法》仍然適用於本條規定的情形。

該條包括兩層含義:第壹層含義是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根據《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第7號),《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下列行為:(1)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2)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的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開業2年以上;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萬美元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最近2年沒有受到重大處罰的記錄;擬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外匯資金來源的決定復印件;公司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外幣資產負債表;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擬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情況、業務範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擬設境外保險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擬設境外保險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提交相關說明材料;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復印件、營業執照和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保險機構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境外保險機構的下列信息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許可證復印件;機構名稱和住所;公司章程;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以及其他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壹是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了解保險公司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情況。二是保險公司在境外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同時,《辦法》還對境外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做出了嚴格規定。例如,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督促此類機構按照所在國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其設立的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外保險機構。保險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確需提供對外擔保的,應當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並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協議。以財產抵押或質押方式提供反擔保協議的,提供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抵押或質押財產重估價值的60%。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除保單質押貸款外,不得向境外放款。

第二層意思是,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處,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代表處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從事間接保險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處的職能是調查和收集信息,向保險公司提供當地有關保險的信息,發揮保險公司與當地的溝通和聯絡作用。保險公司壹般在沒有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代表處,由代表處摸清情況,打好基礎,待條件成熟再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代表處和分公司都是保險公司的派出機構,但性質不同。分支機構是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依法登記註冊,取得非法人營業執照,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保險業務的機構。但代表處只能從事間接經營活動並取得登記證,不能直接開展保險業務,且規模小於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處、聯絡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還適用《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第7號)的規定。根據該辦法,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處、聯絡處等非營業性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最近2年沒有受到重大處罰的記錄;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聯絡處或者其他非營業性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擬設立的境外代表處、聯絡處或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經營預算、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該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處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體現了國家對保險業的嚴格監管。代表處雖然不直接從事保險業務,但其活動與保險業務密切相關,保險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從整體上掌握代表處的設立情況,以便對其日常活動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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