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中被廣泛使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與爭議的主要管理權屬於用人單位的事項有關的證據;雇主應該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供,用人單位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法解釋適用於壹個數值問題勞動爭議的審理(壹)》13特別規定:開除用人單位、解除被開除的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勞動者工作年限確定的勞動爭議計算、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也認為:“發生勞動爭議,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工作、生活勞動者的,勞動爭議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崗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時間和考勤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記錄。
如果妳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壹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條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從而了解這些領域的用人單位。侵犯妳的權利將使妳受益終生。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以後的訴訟,仲裁還是訴訟很重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申請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是妳的決定。妳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證明妳已經書面通知了妳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不出現妳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到的用人單位,妳也可以獲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合法權益,妳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也沒關系。關鍵是要有人簽字,證明勞動合同已經依法解除。否則,不良單位主動辭職,不管有沒有辭職,所有責任都推給妳,不發工資。最近找了個借口。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三天,下同)。如果不簽,可以去郵局郵寄“列,填”的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只留收據作為證據是不夠的,還要加上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在正常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要求支付妳的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明確以下內容:
1,我決定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為............(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合法權益,最好說明壹下,方便以後舉證),最近壹次工作持續壹定時間;我壹年有壹個月的時間書面通知移交工作的人(必須有公司公章,否則無效)。如果我沒有收到書面通知,將視為我公司的不退、不便或損失,我不承擔責任;
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在工作調動之日,本人決定支付其他費用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出具的證明,應符合《條例》第二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否則,我有權申請仲裁或訴訟,如果某個公司在某個特定日期不需要我(。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工資支付,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九條關於經濟補償和工資支付的暫行規定。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額外賠償,違反了經濟補償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如果妳仔細看了題目的答案,“我”參與,妳就能完全理解它的意思,我的答案。全文可以在網上搜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