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子公司的財產不歸母公司所有,子公司的股權歸母公司所有。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資權益。
本案中,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兩家公司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應當以其公司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C公司不得申請直接執行其全資子公司的財產,但可以向法院申請凍結A公司在B公司擁有的投資權益,並在執行過程中清償其投資權益轉讓所產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54.被執行人在其法人獨資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對申請人的債務。
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拍賣、變賣或者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或者股權,以轉讓所得向申請人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