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需求者主要包括:
(1)個人
個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不僅使他們的財產有可能遭受損失,而且對他們的生命和健康也構成壹定的威脅。同時,個人的不幸也會對家人朋友造成負面影響,幹擾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基於此,個人為了保證自身和家庭生活的穩定,客觀上對保險這壹風險轉移手段產生了購買需求,成為保險商品的潛在購買者。
(2)企業
企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壹個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預測和處理企業面臨的壹切可能的情況。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無疑會阻礙企業的正常持續經營,而通過購買保險,企業可以將其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這樣即使受到影響也能得到及時的賠償,從而繼續生產經營。因此,企業也有保險需求,成為保險商品的潛在購買者。
2.保險提供商
保險商品的供給主體有多種形式,但按法定所有權形式劃分只有兩種基本形式。
(1)政府保險公司
指由政府投資經營,但不壹定由政府機構直接經營的保險經營機構。有時,國家還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某壹群體為保險業務的主體,也可以稱為間接國有保險,如日本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保險、日本健康保險組合等。目前這種形式在歐洲國家也有實行,尤其是比利時、荷蘭、丹麥等國家。都是政府投資,屬於國家專門從事保險的組織形式。為了實施保險國有化政策,發展中國家也紛紛成立國家國有保險公司。例如,印度有五家國有保險公司,埃及有三家。
(2)私營保險公司
即民營保險經營機構。根據經營目的,私人保險公司分為營利性保險公司和合作性保險公司。前者是為了獲取利潤而經營保險,後者是為了促進投保人的利益而經營保險。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股份保險公司是以股東出資設立和經營的保險公司,以股東盈利為目的。公司通過賣保險、動用資金、用經營盈余投資宋等方式盈利。公司營業收入扣除營業費用、準備金和部分壽險公司保單分紅後,利潤全部歸股東享有。當公司在承銷或投資中虧損時,由股東負責,但股東只限於公司所欠的債務,即只限於他所投資的股份數額,而不包括他的全部私人財產。
3.保險中介
保險中介是介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促使雙方達成保險合同或協助履行保險合同的人。
在保險市場上,保險需求者有轉移風險的要求,想買保險;保險供應商有滿足這種需求的供給,可以提供保險產品。在保險市場發展的初期,保險單的買賣雙方壹般都是直接參與交易的。然而,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原有的買賣雙方直接交流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承保技術和激烈的市場競爭的需要。在現實的保險供求市場中,由於保險產品的特殊性,保險單的銷售是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共同進行的,涉及要約、承諾、給付、簽約等壹系列環節。面對這個復雜的過程,保險公司需要借助中介機構來推銷保險,投保人可以選擇有中介機構的保險。保險市場的中介力量由此產生。
保險中介通過為保險單的買賣雙方提供服務,連接保險人和投保人,建立保險合同關系。根據服務範圍和服務對象的不同,保險中介可分為代表保險人招攬和推銷業務,並提供各種輔助服務的保險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選擇保險的保險經紀人;還有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客觀地從事保險查勘、理賠、估損等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壹百壹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是接受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兼職保險代理機構。
第壹百壹十八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