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企業的設立條件。公司制企業(1)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為1,股東人數不足50人;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董事會成員人數為3-13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人數少或規模小的有限公司,可設執行董事1人,監事1-2人,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5.有公司住所。(2)申請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為1,股東為自然人或法人;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註明。2.有公司名稱;3.有公司住所;4.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5.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制定。(三)申請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2.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4)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要求:1,有符合要求的名稱;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責任人;4.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2.非公司制企業(1)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條件:1,有符合要求的名稱和章程;2.有由企業管理或者國家授權企業所有的財產,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必須設立的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等機構;4.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必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於8人);6.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夠獨立核算,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7.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萬元);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2)申請工商登記的要求:1,有符合要求的名稱;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責任人;4、有經營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5.有符合要求的經營範圍;6、有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三。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註冊的要求(壹)企業集團名稱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要求:1,母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為法人企業;以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在6543.8億元以上,可以是非法人企業法人,下同);2.它有五家控股子公司;3.母公司及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超過100萬元。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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