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根據我國《保險法》第90條和91條規定: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壹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三)第(壹)項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四)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保險公司都會破產,這是法律規定的。但如果實際操作就不壹樣了,因為保險關系到民生、社保、穩定等問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即使保險公司遇到財務危機,國家壹般也會出面參股、收購或並購,不會讓其破產。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08年的金融風暴,當時很多金融機構都陷入了經濟危機,比如雷曼,就連全球最大的保險公司AIG(也是曼聯的前長期贊助商)也陷入了危機。當時,美國政府只能為其他金融機構自生自滅。比如雷曼直接破產了,卻只用850億救了AIG,因為是保民生的保險公司。
因此,就保險公司而言,無論是在中國大陸、香港還是其他國家,根據法律都有破產的風險。其實風險小至零,因為涉及民生保障和行業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