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盤程序簡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下簡稱“法院”)在下列情況下可對有限公司進行清盤:有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已通過特別決議將公司交由法院清算;或者法院認為對公司進行清算是合理公平的。壹般來說,公司壹旦被法院清算,將無法改變其資產的所有權,管理公司所有事務的權力將由公司的董事或股東轉移給清算人。有關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於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清盤呈請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申請將公司清盤。清算案件中的法律程序通常由申請人的律師進行。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所規定的申請資格的申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援助。在提交呈請書時,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付65,438+02,65,438+050港元的按金。在臨時清盤人提交呈請書後,如公司資產有危險,呈請人可透過其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兩名合適人士為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申請人必須再支付3500元保證金。如破產管理署署長以書面要求呈請人繳付額外按金,呈請人亦須全數繳付。收到上述按金後,破產管理署會發出正式收據。在清盤令的呈請人向法院提交呈請書後,法院會定出聆訊日期,而呈請人須向有關公司及破產管理署署長送達清盤呈請書的鐘印副本。有關公司的所有董事將會獲通知出席聆訊,而公司的任何債權人亦可出席。如果法院認為對該公司進行清盤是公平的,它將發出清盤令。在清盤令發出後,原來是臨時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人成為公司的臨時清盤人,須接管公司。臨時清盤人會將公司的所有資產收走變賣,讓債權人得到債務的最大償還。債權證明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必須填寫債權證明表,然後將其與所有證明文件壹起提交給臨時清盤人。債權人在提交債權證明時需要繳納少量的備案費,但追討工資者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臨時清算人或指定清算人應審查這些表格,並在宣布償還債務時,發出裁定通知,將審查結果通知債權人。如果索賠被駁回,有關各方將說明理由。債權人如對解釋不滿意,可向法院提出上訴,但必須在裁定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如破產管理署署長獲委任為臨時清盤人,清盤個案將由破產管理署署長處理。破產管理署人員會前往該公司登記資產,並連同有關的帳簿和文件,特別是雇員的薪金紀錄,壹並核對。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公司董事應與破產管理署的人員壹起前往,隨時提供信息和幫助。破產管理署的職員亦可要求該公司的雇員提供協助。在初步審查和資產負債表後,如果臨時清盤人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人員將對有關公司的董事進行初步審查,董事必須回答審查期間提出的所有問題。有關公司的董事或負責人須在指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壹份準確的資產負債表(即公司在委任臨時清盤人當日的資產負債表),以供查閱。破產管理署收到招股章程後,已登記債權的債權人可向破產管理署申請壹份,但必須繳付訂明的費用。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職員如未能提交或延遲提交資產負債表,將會被檢控。第壹次債權人和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會在法院發出清盤令後三個月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和分擔人會議。如果臨時清盤人是破產管理署署長,這些會議的主席將是破產管理署的官員。有關公司的所有董事通常都必須出席這兩次會議。這些會議的主要目的是決定任命誰為公司的清算人,以及是否有必要成立壹個審查委員會。審核委員會的作用是協助處理公司的資產和其他事務。債權人和分擔人亦可透過這些會議交換資料,並向臨時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在強制清盤個案中,債權人和分擔人往往在會議上決定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清盤人,而不成立審查委員會。作為公司的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認為有需要根據有關公司的財產及業務性質委任特別經理人,可向法院申請委任特別經理人。近年來,他們還鼓勵決議任命其他人作為清算人。如果參與強制清算的公司有大量資產,債權人可以決定申請將公司轉為自願清算,這可能會給債權人帶來經濟利益。至於這些會議和其他會議的日期和時間,將由相關方通知董事、債權人和出資人。簡易程序如有關公司的全部財產總值估計不超過20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簡易清盤。法院方面,如申請獲接納,會頒令:-I .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擔任清盤案的清盤人,但無須召開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二。沒有必要成立審查委員會,破產管理署署長可采取清盤人(設有審查委員會)在該委員會批準下可采取的壹切行動。破產管理署署長成為臨時清盤人後,可委任壹名代理人協助他管理待清盤公司的財產,直至案件完結為止。如果相關案件中的清算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代理人的報酬,差額將從政府資金中支付,但支付金額有上限。妥協及還款安排如公司欲與其債權人達成妥協或提出還款安排,公司董事必須在提交資產負債表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提交其還款計劃,公司清盤人將召開債權人會議。在會議上,如果半數以上的登記債權人和四分之三的債權人同意接受有關方案,而且該方案已獲法院批準,則公司的所有債權人都必須接受該方案。優先償還和清算在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資產變現後,現金將用於清償申請人的訴訟費、行政費和清算人費用,並預留解除清算人的費用。此後,如果公司資產仍有盈余,公司清算人將在審查債權人的債務證明後宣布償還優先債務和/或普通債務。但如果清算賬戶的余額除了滿足當期費用外,在壹定時間內還有剩余,清算人會將多余的部分或壹部分存入銀行,為債權人賺取利息。拘捕令如無力償債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高級人員因逃避責任或向清盤人提供有關該公司的詳細解釋而潛逃,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拘捕該等人士的手令,而法院往往會就上述申請發出手令。起訴和取消董事資格破產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將因未能保存適當的賬簿或其他罪行而被起訴。如果證明壹個公司的董事不適合擔任董事,法院可以取消他擔任董事的資格壹至十五年。如果這些人被判犯有與公司有關的罪行或涉及不誠信的罪行,他們擔任其他公司董事的資格也將被撤銷。解散令要求公司的清算人在變現清算公司的所有資產、償還債務(如有)並完成對公司的調查後,編制與清算案件有關的最終收支報表,通知債權人並向法院申請命令解散其清算人。法院將審查最終收支報表,如果滿意,將發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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