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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減資和減少股本的方法

法律允許公司根據其公司章程的規定減少其股本,但只有在法院通過特別決議確認後才有效。相關法律允許公司以任何形式減少其資本,特別提到以下三種方式:

(1)註銷未繳股本

這種方式是取消或減少股東對其未繳股本的責任。如果公司有足夠的實繳股本,但其股份尚未繳足,公司將通過取消部分或全部未繳股份來降低股份的面值。例如,如果公司擁有面值為10港元的股份,其中5港元為實繳股本,則可以取消所有未繳股份,並將股份面值降至5港元。但公司不能視未繳足的股份。

(2)取消部分實收股本。

該方法要求註銷虧損的實收股本或公司資產未反映的實收股本。由於累計損失導致公司的股本不再能充分反映其資產,這可能會誤導公司債權人對其利益的保護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取消其資產不能反映的實收股本,以反映其真實情況。該方法可以與上述取消或減少未繳股本的方法壹起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

(三)繳足股本的償還

公司可能因為經營規模縮小而不需要像以前那樣全額繳納實繳股本。在這種情況下,實收股本可以減少,差額可以用現金支付給股東。減資後,股份面值將相應減少。

在上述情況(1)和(3)中,減資導致公司債權人在公司清算中部分損失了可預見的可用資金。有鑒於此,法律規定,除非法院認為情況沒有必要,否則債權人應有機會反對減資。因此,公司應準備壹份債權人名單,刊登廣告以彌補空缺,並獲得他們對減資計劃的批準。

如果債權人反對減少資本,而公司未能支付應付給債權人的金額,法院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全額。但是,如果雙方對金額有爭議,法院可以進行調查,並要求該公司提供調查結果確認的金額。這壹程序類似於法院在公司清算時采用的程序。只有在所有債權人壹致同意,或者公司對不同債權人所欠債務已經清償或者得到擔保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批準公司減資。作為對債權人的另壹種保護,法律規定,公司雇員故意隱瞞債權人的姓名或債務的全部數額,或支持和教唆這種隱瞞,將受到罰款和監禁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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