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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公司受香港還是內地監管和保護?

香港特區和內地實行壹國兩制,香港證券公司受香港法律監管。香港以其獨特的國際金融中心和亞洲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完善的金融市場和交易市場吸引著內地企業。受英美法系國家的影響,香港的證券監管體系比中國大陸更加完善。1.香港證券市場是否采取自我管理的模式?

香港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機構是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證監會。其中,香港證監會成立於1989,主要負責監管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運作,獨立於政府公務員職位的法定組織。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和實施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對市場參與者實施許可並進行持續監管,監管市場經營機構(包括交易所、清算所),審批投資產品銷售文件,監管上市公司法人活動,投資者教育等。香港證券市場的自我監管機構是香港證券經紀公會和聯合交易所。此外,香港證券市場設有證券及期貨上訴審裁處,由壹名高等法院法官擔任主席。它有權全面審查證監會作出的所有紀律處分決定,並推翻證監會的決定或作出新的裁決。?

2.上海股市采用集中管理模式?上海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機構是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監管機構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股市也有對證監會的監管規定,但沒有類似香港的上訴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上海證券市場的監管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投資者更關心政府行為的風險,而不是與上市公司相關的市場風險。證券監管工作缺乏系統性和計劃性,多層次監管體系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政府監管三級監管體系雖已建立,但分工不明確,自律管理有待加強。與香港相比,行業協會的作用和輿論監督較弱,交易所不夠獨立。

3.兩地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比較?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立法頒布後,形成了包括法律、附屬立法、證監會規定、交易所規則等在內的完整法律體系。規定詳細,可操作性強,對涉及或可能涉及證券監管的問題都有規定。證券法是內地證券市場的主要法律,但這部法律的內容和詳細程度遠不及香港證券法律制度,過分強調原則性和靈活性,可操作性差。其次,證券法與其他相關基本法律的銜接不夠,尤其是涉及民事責任的部分,沒有進壹步的規定。但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新的法定民事訴訟制度規定,任何受害者均有權對被認定應對市場失當行為負責的人,或曾向公眾發布影響股價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人,提起民事訴訟,且沒有設定任何受理證券民事訴訟的先決條件;此外,內地證券監管制度數量眾多,但多為事後補救措施,相對落後、隨意,缺乏預見性和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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