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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註冊公司董事的條件和責任是什麽?

董事的條件和責任如下:

1.人數:至少1導演。

2.資格:自然人,無任何國際限制,年齡18(或法人);

3.前見資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可以發布前見令,不得擔任董事:

A.犯有與公司的設立、管理或清算有關的嚴重刑事罪行;

B.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規定的;

C.公司清算時,發現有人進行了與公司相關的欺詐行為;

d .曾擔任被清算公司董事,不適合再管理該公司的人;

E.犯公司法中欺詐交易罪的人。

4.需要擁有股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不需要擁有股份,但也可以擔任董事。如果妳需要擁有股份,妳必須在被任命後的兩個月內購買股份。任職期間不符合持股資格的,必須立即停止擔任董事。

5.任命:首任董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公司認股人任命。後續董事通常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任命。任何董事的變更應在14天內向公司註冊處報告。

6.辭職:除非公司章程或合同另有規定,妳可以隨時辭職。14天內到公司註冊處報到。公司章程可能要求書面辭職通知。

7.董事的罷免:股東可以依法以特別決議提議罷免董事。股東表決前,董事有權書面答辯並在股東大會上發言。

8.其他使其不能擔任該職務的情形:如不擁有股份、破產、有罷免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屆滿不參加改選等。

9.其余董事:董事人數不足壹人或少於法定人數時,應於二個月內增聘董事。《公司法》規定,剩余董事仍可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增聘董事(無法處理其他事務)。

7.董事的替換: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的權力不得轉讓給他人替換。通常應書面通知公司,並經董事會批準。

10.總經理:沒有法律規定在政府公司註冊處的檔案中列出董事的頭銜。董事長、董事會經理的稱謂是由各企事業單位內部需要決定的。

11.禁止向董事貸款:原則上,公司不得向董事貸款或為董事提供擔保或抵押。例外情況如下:

A.股東大會決定批準貸款;

B.在某些情況下,向董事提供資金以滿足公司的開支;

C.在某些情況下,董事可以獲得貸款購買或改善其唯壹或主要住所。

12.報酬: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有規定的情況下,董事可以獲得報酬。

13.職責:管理公司的日常業務。

14.誠實信用原則: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以公司的利益為重,履行自己的職責。

A.不利用公共利益謀取私利;

B.不要以公司的名義背著公司和自己交易;

C.董事與公司訂立合同時,應向董事會說明情況;

D.董事不得在董事會會議上對涉及其個人利益的決議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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