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開曼群島有五種類型的公司:
1,開曼當地公司。
本地公司也稱為常駐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的本地公司必須有壹名股東和至少壹名董事。公司必須每年舉行壹次年度股東大會。開曼群島的本地公司需要在公司註冊,每年提交壹份詳細說明公司股東數據的年度報表。股東及成員登記冊存放於本公司在開曼群島的註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2.開曼非居民公司。
除了妳必須向開曼群島財政司司長申請證明書,以證明其為非本地公司外,非本地公司的註冊和管理與本地公司受相同的法律規管。財政司司長會在下列情況下發出證明書:
(1)申請公司不在開曼群島開展業務。
(2)申請公司不打算在開曼群島開展業務。
非本地公司可經申請轉為獲豁免公司。
3.開曼群島免稅公司
開曼群島獲豁免公司的註冊程序及要求與本地公司壹致。免稅公司需要至少壹名董事。獲豁免公司不能在開曼群島開展業務,除非這些業務直接有助於公司的海外業務。此外,獲豁免公司不能邀請開曼群島人民認購其股份或債券。除非得到開曼群島財政司的批準,否則獲豁免公司不得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
4.開曼有限責任公司。
廣義而言,開曼群島的有限責任公司(LLC)類似於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LLC)。LDC結合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公司易於管理的優點。《公司條例》中規管獲豁免公司的條文亦適用於有時限的公司,但以下幾點除外:
(1)LDC必須以有限存續期公司或LDC作為其公司名稱的結尾;
(2)像合夥公司壹樣,限時公司必須保證有兩個成員(股東);
(3)有期限的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註明有效期限為30年及以下。
(4)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其章程中限制股份或成員權益的轉讓,或轉讓須經全體成員和股東同意。同時規定公司的管理權要下放給公司成員。
(5)LDC可以通過刪除公司名稱中的“LDC”字樣成為無限期公司。有期限的公司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使其有效期超過30年。
5.海外公司
(1)海外公司定義
海外公司是指在開曼群島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註冊,但在開曼群島也有營業地址或業務的公司。如果公司打算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必須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條例》第11部分註冊為海外公司(外國公司)。
海外公司必須在其所有正式文件中明確說明其外國公司的名稱及其註冊地的名稱。此外,它必須在其營業地清楚地顯示外國公司的名稱及其註冊地的名稱。如果外國公司是壹家有限責任公司,它必須在所有正式文件中說明這壹點。
(2)在開曼群島註冊海外公司的程序
申請在開曼群島設立海外公司,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復印件,如經申請公司註冊地政府或公證律師公證。如果公司的組織大綱和章程不是用英文寫的,則需要壹份經認證的翻譯件。
2)經公司主要管理人員認證的董事名單。董事名單應包括董事的姓名、地址和職業。
3)壹名或多名開曼群島居民作為授權代表。並提供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如上述文件有任何變更,海外公司必須在21天內通知公司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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