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基礎:
蘇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扶蘇[2016]第126號。
市政府關於印發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意見的通知
十壹、法律法規未禁止和限制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產權人或授權管理方書面同意,允許兩個以上市場主體以同壹地址登記住所(經營場所)。
對於在產業園、科技園、企業孵化器、創客空間等開展“工作站註冊”的。,即壹個辦公桌、壹個工作單位可以辦壹個企業,實行集群註冊。
十二、在工業園區、科技園、創業孵化器、創客空間、寫字樓等區域,或者高校、科研單位、商務秘書公司,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企業住所可以與實際經營場所分開。
(壹)電子商務等“互聯網+”(需審批的事項除外);
(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需審批的事項除外);
(3)研究和實驗發展;
(四)科學技術推廣應用服務;
(五)文學藝術創作。
住所和實際經營場所在同壹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市場主體將實際經營場所書面報告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不在同壹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對其分支機構進行登記。
商務秘書公司可以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和配套商務秘書服務。具體登記辦法由蘇州市工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