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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多久可以離職?

壹般勞動者向公司提交辭呈,壹個月後即可離職;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向公司提交辭呈,三天後就可以離職。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能無過錯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期滿30日後,由用人單位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3.但在30天期滿前,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並賠償用人單位損失;30天是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管工作的期限。期滿前30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4.如果是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離職。試用期內可以口頭離職,但試用期過後壹般要書面通知單位離職。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普通勞動者辭職,需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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