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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應急燈

消防應急燈GB17945

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

DBJ消防安全疏散標誌設置標準?01-611-2002?

《消防應急照明燈通用技術條件》GA?54-93

《消防安全標誌通用技術條件》GA?480.1-2004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GB?12978-2003

火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和嚴酷等級GB?16838-2005

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和判定規則。588-2005

DBJ消防安全疏散標誌設置標準?01-611-200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6 54 38+0修訂)

關於進壹步落實消防產品標識管理制度的通知[2007]5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第10.2.6條:?各單位應在所有疏散走道、出口和樓梯間設置事故應急照明。

第10.2.9條:應急燈應安裝在墻上或天花板上。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緊急出口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離地面壹米高度以下的墻上,走道上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應配備由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第10.2.9條:應急燈應安裝在墻上或天花板上。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緊急出口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離地面壹米高度以下的墻上,走道上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應配備由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11.1.3條?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分鐘。

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共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室等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間;

3?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觀眾廳、展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廳;

4?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室;

5?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11.3.2?建築物內消防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走道地面的最小水平照度不應小於0.5lx;

2?人員密集場所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 LX;;

3?樓梯間地面的最小水平照度不應小於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室等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時的照度。

11.3.3?消防應急照明燈應設置在墻壁上部、天花板上或出口頂部。

11.3.4?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和甲、乙、丙類廠房應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沿線和疏散門正上方設置輕型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應作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正上方的指示標誌;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上,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20.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m;;在過道的轉角處,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的有關規定。

11.3.5?下列建築物或者場所應當在疏散走廊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設置能夠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者燈光存儲疏散指示標誌:

1?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的展覽建築;

2?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鋪;

3?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鋪;

4?歌舞娛樂放映娛樂場所;

5.1500座以上的電影院、劇場,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禮堂或禮堂。

11.3.6?建築物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照明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GB17945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6 54 38+0修訂)

9.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9.2.1?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9.2.1.1?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共用前室、避難層(室)。

9.2.1.2?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煙控制室、消防電源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室、電話總機室及其他在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房間。

9.2.1.3?觀眾廳、展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9.2.1.4?長度超過20米的公共建築疏散走道和住宅建築內部走道。

9.2.2?疏散應急照明的最小地面照度不應小於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煙室、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室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時的照度。

9.2.3?除二類居住建築外,高層建築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9.2.4?疏散應急照明應設在墻上或天花板上。安全出口標誌應位於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應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離地面1.00米以下的墻上。走道上疏散指示燈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20m。

9.2.5?應急照明和光疏散標誌應配備由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9.2.6?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采用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min。?

2007年底,國家發布了消防產品標識管理系統,並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進壹步落實消防產品標識管理制度的通知

工銷[2007]5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

為進壹步落實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關於實行消防產品標識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促進消防行業健康發展,該部局於今年9月在山東省煙臺市召開工作會議,部署從2008年10月起對1滅火器、防火門、消防應急燈實施標識管理,並逐步在其他消防產品中推行。為確保本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技術手段,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要充分認識實施消防產品標識管理系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實施消防產品身份證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精神,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現實鬥爭需要。它是消防監督的壹項重要機制創新,是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的重要舉措。

消防產品標識管理系統的技術基礎是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和相應的檢測儀器。該系統通過建立以單壹消防產品為最小單位的全國消防產品信息庫,實現消防產品在生產、銷售、安裝、使用、維修、監管等環節的網絡化動態監控和跟蹤管理,對提升消防產品質量、規範消防產品市場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硬件基礎建設,為推行消防產品標識管理系統創造條件。

為消防產品標識系統配備配套的檢測儀器是實施消防產品標識管理系統的必要保證條件。公安消防隊要認真做好總隊檢查儀器的配置工作。根據9月份工作會議精神,對檢驗儀器的最低要求是:2007年底前,各總隊、支隊至少配備1套檢驗儀器和壹臺專用筆記本電腦;2008年6月底前,經濟發達地區要將檢驗儀器配置到各大隊;2008年底前,經濟不發達地區要給各大隊配備檢驗儀器,經濟困難地區也要爭取給各大隊配備。

三、進壹步落實消防產品標識管理制度的相關要求。

(壹)兵團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采取有利措施,做好消防產品標識管理系統的實施工作。要確保有壹名總隊領導負責這項制度的推廣,按照配套檢驗儀器的最低配置要求,迅速制定配置方案,落實資金,確保檢驗儀器按計劃到位。要將消防產品標識管理系統推廣和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納入“三基”工程建設和年度工作考核、執法考核。

(二)各總隊要立即組織培訓消防產品監管人員掌握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確保消防監管人員熟練操作系統軟件和設備,組織轄區內消防產品銷售單位、消防工程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開會,宣傳落實消防產品身份證制度。對2008年6月5438+10月1日開始實施消防產品標識管理制度的三類產品,必須查驗消防產品“標識”,未標註“標識”的不得銷售、購買、使用。同時,在當地主流媒體上,大力開展消防產品標識管理制度的宣傳,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局面。

(3)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各地要運用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開展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將消防產品標識卡管理制度納入施工、驗收、監督檢查等各項消防執法工作,真正發揮消防產品標識卡跟蹤管理系統的作用。

(四)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產品跟蹤管理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確保相關設施設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公安部消防局

20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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