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的未來發展:
1.競爭優勢不明顯。
目前(到2009年底),我國消費信貸市場80%以上是房貸、車貸,剩下的20%如教育、旅遊、婚慶等也是壹般商業銀行提供的,銀行發行的很多信用卡都有分期付款的功能。雖然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的消費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但這壹上限高於普通信用卡,可能並沒有太大的競爭優勢。
2.不完全征信體系下的囚徒困境。
在推薦國征信系統不完備的情況下,消費金融公司與消費者達成壹定信任關系的難易程度如何?要麽調查壹個人的信用記錄,不能很快做到,要麽可以很快做到,但可能面臨客戶的信用風險。這顯然是壹個囚徒困境。沒有速度,沒有保障,就相當於失去了自己獨特的競爭力。
3.資金來源困難。
消費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辦法》規定,除自有資本外,經批準可以通過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發行金融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盡管《辦法》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股東的總資產必須達到800億元以上,但仍無法消除消費金融公司自身風險和融資難的困境。
4.銀行雞肋業務成敗難料。
然而,與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不同,消費金融並非閘門壹開就“有利可圖”。壹個明顯的悖論是,未來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將在婚慶、旅遊、教育等小額消費貸款領域,而這些業務其實在很長壹段時間內都屬於商業銀行個貸部門,只是沒有得到個貸部門的充分重視。目前,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是被遺棄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