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貸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擔保。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本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未償還的應付本息。借款保證合同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時生效,在借款人或保證人償還本息後失效。
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主要目的是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分散銀行借貸和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和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貸款擔保的主要形式:
1,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流動資金貸款是為解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特點是貸款期限短(壹年以內),流動性強,融資成本低,是客戶最常用的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的擔保稱為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2.固定資產貸款擔保。企業購買機器設備、技術改造、購地建房、房地產開發和基本建設投資需要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
3.銀行匯票貼現擔保:是指企業(持票人)為在商業匯票到期前獲得資金,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而提供的擔保。主要有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擔保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擔保。
4.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是指由具有穩定職業經濟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其購買消費品或用於教育、旅遊等個人消費需求時提供的擔保。主要有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擔保、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擔保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擔保。
5.個人經營貸款擔保:指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因生產經營周轉需要向銀行借款時提供的擔保。
6.下崗職工小額貸款擔保:旨在解決因申請金額小而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下崗職工的資金需求。壹些擔保公司用自有資金委托銀行為其提供小額貸款。小額委托貸款需要提供全額反擔保。
從公平原則出發,合同法賦予債務人許多權利:
1.同時,行使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壹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壹方當事人不能同時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有權繼續履行給付義務。這種繼續支付的權利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壹方當事人在另壹方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二,履行後的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壹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履行時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另壹方享有權利,這就是履行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壹方不履行,後履行的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第壹履約方不符合約定的,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約要求。”
第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在對方不履行或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時,應先履行的壹方有權在對方不履行前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或提供擔保。《合同法》第68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壹方按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無效債權的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共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返還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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