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三)召集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破產財產主要包括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管理的全部財產和破產宣告後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企業取得的財產。
(五)破產債權的確認。
(六)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照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稅收和破產債權的順序清償。
(7)上述程序結束後,清算組應編制清算報告,出具清算期間的各種報表和財務賬冊,經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報授權部門批準。
(8)經批準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在省級或市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十條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