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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是否有權將住宅區的空間出租給個人?

國有公司有權將住宅區的空間出租給個人。

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以下幾種方式:

1.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土地使用者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地價、土地使用期限、面積、付款方式、時間、土地使用條件等進行協商,在雙方達成壹致的前提下,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方法常用於土地使用者向政府要求土地使用,且土地沒有競爭者的情況下。主要適用於國家鼓勵的工業項目和相關行業的項目。協議轉讓費的確定不是競爭的結果,而是談判協商的結果;

2.競價出讓是政府對某塊土地有了明確的開發意向和規劃條件後,在市場上尋找有利於實現政府開發計劃的開發商的壹種方式。該方式要求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在壹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開發意向,經政府選擇後,確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某壹開發商。這樣投標人多,有壹定的競爭性。政府在選擇中標人時,不僅考慮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還考慮投標人是否有利於本次土地開發的實施;

3.拍賣是指政府對某塊土地有明確的規劃條件後,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向的受讓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場,對已授予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公開競價,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這種方式主要用於競爭激烈的某壹類型或某壹塊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租賃的區別如下:

1,土地市場不壹樣。土地租賃屬於土地壹級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屬於土地二級或三級市場;

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的,其主體——轉讓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

3.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租賃土地的使用權。

綜上所述,國企的土地是通過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給他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租賃。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壹)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所獲得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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