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起人對全部出資承擔連帶責任。壹個股東未足額出資時,其他股東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被告的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如果在其出資範圍之外,則不屬於有限責任。
擴展數據:
在不同的階段(設立階段或設立後),股東在後期對債權人負有不同的責任。
第壹,編制不同於編制
簡單來說,設立是法律行為,設立是法律後果。
設立公司是發起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創立行為,屬於民事行為。
公司的設立不是法律行為,而是發起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的法律後果的事實狀態。(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戶、納稅。即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前,公司未成立,不能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二,不同階段的責任不同
1,成立階段
在設立階段,公司設立時應當繳納的出資未繳或者未繳足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司發起人與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為了保護已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的權益,該條款還賦予了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向被告股東追償的權利。
註:由於發起人在設立階段負有監督義務(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公司發起人(即使已足額出資)需要與不足股東* * *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成立後,
比如,雖然公司成立,股東按期足額繳納了出資義務,壹般指首次出資,但剩余出資未按約定期限足額繳納,債權人只能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支付本息範圍內無法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