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對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沒有工商登記,轉讓方雖然轉讓了其股份,但名義上仍是公司股東。這可能會導致新股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的問題。如果老股東再次轉讓股權,並按照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而受讓方並不知情(因為工商登記未變更,可以合理信賴老股東或債權人),那麽法律保護的是後者的權利,原受讓方不能利用其已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對抗“第三人”,即新受讓方。
相關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