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接手舊公司員工可以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新公司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工作年限計入新公司。勞動者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原公司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再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年限重新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怎麽辦?
與公司有勞動爭議的員工可操作如下:
1.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自覺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壹方或雙方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制作裁決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庭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法院審理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