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設基本戶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
非法人企業應出具營業執照原件;
民辦非企業組織應當頒發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異地常設機構應出具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外商投資企業駐華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應出具國家登記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
個體工商戶應當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單位開戶時,應同時出具上述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壹式兩份。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出具稅務機關核發的國、地稅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華機構等。應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還應出具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壹式兩份。
4.法人或單位負責人憑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辦理。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法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銀行應保留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並保存在開戶檔案中。
5.如非基本賬戶開戶,需提供基本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臨時住戶
1.臨時機構應出具當地主管部門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準書。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應出具原營業執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臨時經營證明。
3.異地建築安裝單位應出具其下屬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或營業執照原件,以及建築安裝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或建築安裝合同。
4.註冊驗資賬戶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核準意見。
5.增資驗資需要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提交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