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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宣傳系列18:債券投資者保護機制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增長,債券市場也發展迅速,債券投資者的保護也變得日益重要。在此背景下,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92條確立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形成了保護債券投資者的核心制度規範。結合新《證券法》等相關規定,我們來了解壹下債券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相關內容。

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內涵

債券的種類很多,但《證券法》主要是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交易進行規範和管理。公司債券壹般是指公司為了籌集資金,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而發行的證券。它是壹種社會化的籌資方式,也是壹種直接融資方式。其中,發行債券的公司是債券發行人,也是債務人;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債券持有人和債權人。債券持有人會議,顧名思義,是債券持有人為了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而立即召集起來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也是形成全體債券持有人共識的表達機構。

債券受托管理人壹般是指由公司債券發行人聘請,根據債券受托管理協議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壹般來說,債券持有人和債券受托管理人是受委托的。新《證券法》明確要求“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債券持有人會議與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職能

“債券持有人會議是債券市場強化債券持有人權利主體地位、統壹立場的基本制度。也是債券持有人指揮和監督受托管理人勤勉盡責的壹種特殊制度安排。”新《證券法》第1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在債券持有人會議上作出決議。“這賦予了債券持有人會議改變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權力。此外,新《證券法》第92條第2款賦予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定更換債券受托管理人”的權限。債券持有人會議主要通過其決議發揮作用,在保護債券持有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債券投資者保護機制中,債券受托管理人承擔著事中管理和事後救濟的職能。在管理職能上,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履行“持續關註發行人和擔保人的信用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和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監督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註,持續監督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職責。在事後的救濟功能上,新《證券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債券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或者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中國的債券投資者保護制度。

首先,新《證券法》確立的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為在法律層面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支撐。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公司債券的發行也進入了註冊發行的新階段,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作為債券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組成部分,新《證券法》明確規定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這無疑對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大有裨益。

其次,《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作為壹部部門規章,為規範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或轉讓,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現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於2015年頒布實施,共73條。它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等作出了集中規定,明確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責任,是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也是保護債券投資者的重要制度規範之壹。《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而發布的司法解釋文件。對訴訟主體資格、債券糾紛案件的受理、管轄和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的特殊保護、債券發行人的民事責任等作了集中明確的規定,為債券糾紛案件統壹適用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據。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以新《證券法》為基礎的我國債券投資者保護監管制度,為債券投資者保護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規則依據,也為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司法救濟,有利於增強債券投資者的信心,促進我國債券市場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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