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以美國為代表的海外成熟市場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對投資銀行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重要性。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公司業務模式的調整和創新業務的開展,信托監管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夠全面反映信托公司潛在風險的風險監管體系。《辦法》的制定滿足了這壹迫切需求,意義重大。壹、凈資本管理將彌補信托監管工具的不足。
自《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頒布以來,信托業管理的資產規模迅速擴大,從2007年初的3606億元增長到2009年底的2萬億元,三年間實現了6倍的增長。2010年,信托公司(不包括正在重組和剛開業的公司)管理的平均資產規模在400億元左右,單個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到凈資產的50倍以上。同時,部分信托公司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沒有及時跟上,個別信托項目風險時有發生。為了有效控制信托公司的盲目擴張,防範風險,需要更有效的監管工具來彌補監管手段的不足,即通過實施凈資本監管來進行必要的約束。
二。《辦法》的頒布將促進信托公司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
通過對凈資本、定期敏感性分析、壓力測試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動態監測,有效控制風險。通過凈資本監管有效落實監管意圖,可以引導信托公司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差異化選擇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