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銀監會對信托投資私募股權做出了相關規定,即《信托公司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
《指引》對私募信托的投資標的、信托公司的業務資格準入、投資限制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同時也對從事股權投資信托的第三方投資顧問的資質給予了明確的指導。然而,盡管銀監會對信托私募股權投資給予了肯定,但信托私募股權投資仍被限制直接參與擬上市公司的IPO。
根據《指引》,私募股權投資信托可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股以及銀監會規定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信托業務活動。
《指引》還明確,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募投資信托的,其份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的20%,用於設立私募投資信托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托公司凈資產的20%。信托存續期間,信托公司既不能轉讓該部分受益權,也不能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此外,《指引》還明確規定了投資顧問的資格條件。投資顧問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持有不少於65,438+0%的信托計劃;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啟動、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主要團隊成員具有不少於3年的經驗和良好的業績記錄。
《指引》肯定了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業務,將對該業務的發展起到規範作用。然而,信托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仍然是壹個大問題。目前,在證監會的指導下,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不允許直接參與上市公司的IPO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