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信托公司董事會治理指引

信托公司董事會治理指引

第壹節董事

第十五條信托公司董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十六條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的人數、產生辦法、任免程序、權利義務和任期。

第十七條董事應當認真負責地出席董事會會議,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投票,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董事與公司現有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和安排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時,應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通報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並在董事會審議和表決該事項時回避。

第二節獨立董事

第十九條信托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當關註和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與信托公司及其股東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或決策的關系。

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壹;但個人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公司總股本三分之二以上的信托公司,其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條信托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道德品質,熟悉信托原理和信托運作規則,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信托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其他信托公司任職。

第二十壹條公司應當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產生程序、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獨立董事享有以下職責或權利:

(壹)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會議;

(二)向股東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為履行職責聘請審計機構或者咨詢機構,費用由信托公司承擔;

(四)對重要業務發表獨立意見,並就關聯交易單獨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五)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和激勵方案發表獨立意見;

(六)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其他職責或權利。

第二十三條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罷免的,獨立董事本人和信托公司應分別向股東大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供書面說明。

第三節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行使職權。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董事會和董事長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不得超越職權幹預高級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制定信托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和相應的發展規劃,了解信托公司的風險狀況,明確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應制定規範的董事會召集程序和表決規則,經股東(大)會批準,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完整,自作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須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但對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和利潤分配方案的表決,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董事會應當立即通知全體股東,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壹)公司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或發生重大虧損;

(三)擬更換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應當及時向股東大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壹致行動時可以實際控制信托公司的關聯股東名單。

第三十條董事會設立不少於三人的信托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負責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責任。當信托公司或其股東的利益與受益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確保公司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董事會還可以設立人事、薪酬、審計和風險管理等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壹條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或專門機構,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籌備、會議紀要和會議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等日常事務,並將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文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 上一篇:想註冊壹家留學教育咨詢公司,但是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只有教育咨詢。可以嗎?
  • 下一篇:有哪些好的基金公司?想買股票型基金,求推薦。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