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信托公司收到《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強調信托公司中後臺部門應遷回註冊地或與註冊部門合並。有分析稱,這壹政策將深刻影響信托業的商業模式。
限制總部和部門異地。
《征求意見稿》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壹方面是整頓信托公司異地管理總部,意味著信托公司以往的“雙總部”運作模式將不再適用;另壹方面是整頓信托公司的非現場部門,要求有非現場部門的信托公司在類別、數量、設立面積、人員規模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關於非現場管理總部,信托公司不得在其註冊地以外設立或形成非現場管理總部的運作模式。異地管理總部的整改工作中,中後臺部門要遷回註冊地或與註冊地部門合並,前臺部門要按照《通知》的相關要求進行整改。董事長(含副董事長)、管理層和監事(監事會主席)在註冊地辦公,不得在其他地方設立辦公室。
關於異地部門,《通知》也做了具體細化的規定:信托公司應當自《通知》下發之日起1年內按要求對異地部門進行整改,整改方式不限於合並、分立、搬遷、撤銷等。;信托公司的前臺(業務、營銷)可以異地設立,中後臺部門應在註冊地設立。異地前臺部門不具備業務審批權限;信托公司可以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廣東、四川7個省級行政區設立非現場部門,但每個省級行政區只能選擇壹個地方設立非現場部門(地址相同),且要有區域領導;單個信托公司在前款規定的7個省級行政區設立的非現場部門總數應在22個以內,單個信托公司設立的非現場部門總數應在5個以內,其中單個信托公司設立的市場部應在1以內;信托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單個非現場部門的人員規模,所有非現場部門員工總數占信托公司員工總數的比例應當低於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