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資金信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發行債券,不得通過發行投資委托證書、投資代理證書、受益憑證、證券存托憑證等方式募集資金辦理債務業務;
(三)不舉借外債;
(四)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流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公共媒體進行營銷推廣。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的,按非法集資處理,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和委托人的意願,單獨或者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
信托資金的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單壹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
信托資金的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確定的或者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信托合同。以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三)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的權限;
(七)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式或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時間和方式。
(九)信托財產稅費、其他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方式;
(十)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期限和方式;
(十壹)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分配;
(十二)信托事務報告。
(十三)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十四)風險揭示。
(十五)信托資金損失後的承擔者和承擔方式;
(十六)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七)信托當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在簽訂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簽訂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說明書。
風險說明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信托投資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造成信托資金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損失。
(二)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資金,給信托資金造成損失的,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在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時,應當在主頁右上方以粗體字載明下列內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當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根據本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即委托人交付的資金和受托人運用該資金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反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基金損失的,由受托人賠償。”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內,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信托受益權。
信托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相關手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設立信托資金運用和信息處理部門,為資金信托業務服務。
信托投資公司的固有資金運用部門和信托資金運用部門應當由不同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及其相關人員。
擔任信托執行經理的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經理資格證書。資金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信托文件指定的人所有。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所有人取回信托財產。
尚未取回的信托財產,由信托投資公司保管。保管期間,保管人不得動用該財產。托管期間的收益歸信托財產所有人所有。托管費用由托管的信托財產承擔。根據信托合同的規定,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形式可以是現金、信托終止時保持財產原狀,也可以是兩者的混合。
采用現金方式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信托合同約定的分配日前或信托到期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變現信托財產,並將現金存入信托文件規定的賬戶。
信托終止時財產維持原狀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信托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與所有權人辦理財產移交手續。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按季度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將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書面告知信托文件指定的人。信托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至少報告壹次。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金信托業務經營的相關資料。信托基金管理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信托基金的管理、使用、處置和收入;
(二)信托資金的比例;
(三)使用信托資金最多的十大項目;
(四)信托執行經理變更的說明;
(五)信托資金運用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
(六)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財產、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案件。
(七)信托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本辦法自2002年7月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