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股份資格的股東。
3.有信托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不低於654.38+05萬美元)。
4.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8.設立信托投資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場的情況進行審查。
信托機構的概念:
信托機構是指受托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單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信托機構只在大中城市設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確為經濟發展需要;素質合格的財務幹部;符合經濟核算原則;有章程;有法定最低實收人民幣資本限額等。信托機構是指從事信托業務,擔任受托人的法人機構。信托機構的性質是主要從事信托業務,並擔任信托業務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機構。
在中國設立信托機構的程序;
1.申請。
2.提交以供審批。
3.認購股份並付款。
4.股份支付與驗資。
5.舉行成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