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壹家名為青海興慶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慶公司?)的私營企業,把采煤車開進了聚虎埂煤礦井田(後來改名為五號井)這個老礦井。今年8月9日,青海省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初步認定興慶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興慶公司董事長蕭偉馬等相關責任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壹批領導幹部被撤職查辦。興慶公司?涉嫌違法?其中壹個很重要的行為就是涉嫌無證開采。木裏煤田生態保護局工作人員提供的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發證日期為2019年2月27日,探礦權人為青海木裏煤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非興慶公司。青海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省紀委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楊誌強給了記者壹個非常肯定的回答:興慶公司沒有采礦許可證,其采礦行為是違法的。他還告訴記者,興慶公司也沒有探礦權,木裏煤田聚乎更礦區某井田的探礦權證不屬於興慶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礦產開采和工程建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草原;確需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五十條規定,在草原上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同時,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