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原告敗訴怎麽辦?如果真的是因為法院的原因導致誤判,可以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訴,也可以通過二審或者再審申訴糾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這說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將失去上訴權。法律設定上訴期限的目的是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上訴,有利於盡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利於盡快糾正壹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及時維持正確判決。
二、民事訴訟中,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什麽?1,主體不適應。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訴訟事項與他沒有利害關系。2.告訴錯誤的人。比如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被告的職務行為,被告個人被起訴。3.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訴訟權利,但未依法主張權利,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4.管轄權錯誤。如將行政案件作為民事案件處理。5.無法給出證明。原告不能舉證或者提供的證據違法或者有重大缺陷,法院不予采納。6.索賠太高了。在壹些侵權案件中,原告的索賠金額過高,明顯超過實際損失,損失了大量訴訟費用。7.該合同無效。因為簽訂的合同無效,原告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哪些條件?1.上訴必須由依法享有上訴權或者能夠行使上訴權的人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壹審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有上訴的權利;人民法院判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也享有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代表他行使上訴權;必須是能夠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2.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並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稱為上訴對象。可以上訴的對象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受理、管轄異議、駁回起訴等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準上訴。除上述三種可以上訴的裁定外,其他裁定不允許上訴。3.上訴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十日,自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壹審判決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各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限過後,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使訴權。4.必須提交上訴。上訴狀是當事人上訴的依據。沒有上訴,就難以確定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和上訴請求的範圍,第二審人民法院就無法審理和判決。根據法律規定,上訴狀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請求和理由、上訴請求和理由是上訴的重要內容。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主體不適、錯過訴訟時效、不舉證、提交管轄法院錯誤等。如果原告民事訴訟敗訴,也可以按程序上訴,要求上級法院進行二審。在提交上訴時,原告要註意上訴期限,目前是15天。壹旦錯過,原告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