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
參保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1),並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1)企業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事業單位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社會團體持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四)國家機關給單位的行政介紹信;
(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統壹代碼證書;
(六)批準執業的其他相關文件和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國及港、澳、臺地區和外國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機構(機構),應出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登記證》。
具有北京市非法人地位的境內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出具的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的委托書。
對參保單位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1)、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為參保單位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賬戶開立通知書》,參保單位憑此通知書在指定銀行開立繳費賬戶;社保機構根據銀行開戶回執對參保單位進行登記,並出具登記證明。
2.變化
參保單位變更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向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壹)《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1?1);
(2)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營業執照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書;
(四)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材料齊全,經經辦機構審核後辦理社保變更。
因為公司信息變更涉及登記證內容,所以需要重新打印登記證,但社會保險登記證號不變,原登記證收回。
2.取消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其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註銷登記。單位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1?1)並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經社保經辦機構(機構)審核後,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收回登記證。
參保單位在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
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征繳和代發
1,社會保險費征繳基數
每年第壹季度,社保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發布繳費基數征繳通知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征繳表(表6)》(以下簡稱征繳表)或繳費基數征繳軟件。參保單位根據基數征繳要求,在征繳單上如實填寫參保人上壹年度平均工資或輸入征繳軟件打印征繳單,由參保人簽字確認。參保單位應於每年3月31前將采集表及采集數據報送所屬社保經辦機構。
2.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生成
社保經辦機構於每年4月1日根據有關規定生成當年參保人的繳費基數,並於每年4月20日前完成繳費基數核定。
三、被保險人變更
社保機構(代辦處)每月5?25日辦理被保險人增減手續。
參保單位新增參保人員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表11)並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表2)(新增參保人員還須有身份證復印件)或《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表22)或《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表》(表22?1)、《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聯單(補充轉移聯單)》(表22?2)及相關材料,社保機構負責增加參保人員。
參保單位辦理參保人員減少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情況表》(表12)並附相關材料,由社保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表22)和《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表22?1),《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結算表》(表23?1),《北京市社會保險壹次性收款清算單》(表23?2)、《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結算表》(表23?3)、並負責減少被保險人。
四。資金償還
參保單位和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費繳納業務時,可以選擇銀行扣款或零星繳費的征收方式補繳社會保險費。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費繳納明細表》(表4)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繳納匯總表》(表5)壹式三份,並附繳納情況說明。其中,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需要攜帶相關審批材料。社保經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後,通過錄入《北京市社會保險費明細表》(表4)生成補充匯總信息,與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匯總表》(表5)核對後留存壹份,另壹份簽字後轉同級財政征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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