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和證券公司作為證券托管人,依據《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發行和設立證券投資信托集合理財產品。
陽光私募基金[1]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定期公開披露凈值,合法規範。陽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發行的,定期發布業績報告的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經監管部門備案後,資金由第三方銀行管理。陽光私募基金與壹般(即所謂的“灰色”)私募基金的區別主要是規範性和透明度,因為借助信托公司平臺發行可以保證私募認購人的資金安全。
簡單來說,陽光私募基金就是與公募基金相對應的透明、規範的私募基金。但操作上也有風險。[2]
類型
信托私募基金壹般以“結構性”和“開放式”兩種形式存在。
陽光私募基金壹般只指以“開放式”方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即基金認購人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享受大部分投資收益,私募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壹般是基金管理費總額的2%左右,投資利潤的20%作為傭金收入,也就是俗稱的“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利潤傭金)。這種2-20收費模式是國際上流行的私募基金收費模式。
“結構化”陽光私募基金是指將受益人分為不同的類別,進行結構性劃分,如將受益人分為優先級受益人和壹般受益人、特殊受益人和壹般受益人,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利益分配。這種模式是典型的上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