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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延明的犯罪過程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6月65438日至8月,楊延明多次指使財務人員以本單位營運資金的名義,從營業部資金賬戶中非法提取現金6536萬余元,並予以侵吞。2002年10月至4月,65438,楊延明多次指使本單位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經營的股票、基金在其他證券營業部變現,貪汙376萬元。案發後,楊延明拒不交代錢款去向,造成上述國有財產損失。

2000年8月至65438年6月+2月,楊延明以湖坊路營業部需要變更營業場所,出租給營業部使用為由,從營業部轉賬2480萬元給其個人控制的北京佳潔堂物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此後,楊延明壹次性返還該營業部支付的三年租金1.265438萬元,再次從該營業部轉出公款1.3萬元,共計2565438+萬元。至此,楊延明貪汙公款2480萬元。案發前尚有1270萬元未歸還。此外,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免去楊延明北京望京西苑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職務,調任公司總部。他利用其仍負責部分資金運作的職務便利,以需要運作資金為名,於同年6月11至2004年3月,多次指使他人從該營業部控制的資金賬戶中集資60萬元,用於其個人期貨運作。案發前已退錢。根據上述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楊延明貪汙公款共計6965438+20萬元,挪用公款共計2540萬元。5438年6月+2005年2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以貪汙罪、貪汙罪、數罪並罰判處楊延明死刑。該案經北京壹中院和北京高院兩次審理。盡管楊延明拒絕交代他貪汙挪用公款的行為,但他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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