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至65438年6月+2月,楊延明以湖坊路營業部需要變更營業場所,出租給營業部使用為由,從營業部轉賬2480萬元給其個人控制的北京佳潔堂物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此後,楊延明壹次性返還該營業部支付的三年租金1.265438萬元,再次從該營業部轉出公款1.3萬元,共計2565438+萬元。至此,楊延明貪汙公款2480萬元。案發前尚有1270萬元未歸還。此外,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免去楊延明北京望京西苑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職務,調任公司總部。他利用其仍負責部分資金運作的職務便利,以需要運作資金為名,於同年6月11至2004年3月,多次指使他人從該營業部控制的資金賬戶中集資60萬元,用於其個人期貨運作。案發前已退錢。根據上述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楊延明貪汙公款共計6965438+20萬元,挪用公款共計2540萬元。5438年6月+2005年2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以貪汙罪、貪汙罪、數罪並罰判處楊延明死刑。該案經北京壹中院和北京高院兩次審理。盡管楊延明拒絕交代他貪汙挪用公款的行為,但他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