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自己繳納的部分進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都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都采取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費的模式。單位繳費計入統籌基金賬戶,個人繳費計入個人賬戶。這是養老保險的兩種賬戶管理模式。單位繳費計入統籌基金賬戶但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只計入職工個人繳費部分,這是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性質和計發辦法決定的。雖然單位繳費是建立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基礎上。雖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有壹定的關系,但這部分養老保險費是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籌集的方式之壹,並不歸職工個人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從個人賬戶中支取自己繳納的部分,公司繳納的部分不可以:
1,達到退休年齡,但未達到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支付)。
2、被保險人因故死亡(個人繳費及利息)。
3、參保人出國定居(個人繳費及利息)。
4、退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個人繳費及利息)。
單位的部分進入統籌基金,用於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而不是交給國家。統籌基金支付待遇有困難的,國家財政給予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