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須有“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藥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驗原件,收復印件)。?
3、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壹式兩份。?
4.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2份,註銷許可通知書或變更名稱許可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驗原件,收復印件)。
5.申請變更註冊(倉庫)地址的,須提交註冊及倉庫地址租賃協議、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地理位置和方位圖,營業場所和倉庫的平面示意圖壹式兩份;實際住址不變,街道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的,提交當地派出所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兩份(驗原件,收復印件)。?
6.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需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個人簡歷、身份證、學歷、執業藥師註冊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驗原件,領復印件)。
7.申請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涉及資產變動的,應當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關於資產處置的兩項決議;並購、轉讓資產的,應當提交協議、合同等材料壹式兩份;原企業為全民(國有)或集體所有制改制的,需提交企業改制方案批復、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確認或國有資產處置通知書、職工安置意見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兩份(驗原件,領復印件)。
8、變更經營類別和範圍,涉及增加“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需提交統壹采購、統壹配送、統壹管理的,以及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人員名單、管理制度和安全設施明細。?
擴展數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項目變更和註冊項目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加或減少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的,應當在原許可項目變更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後,原發證部門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跨原轄區遷移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非法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當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後,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載變更內容和時間,並根據變更內容換發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後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金牛區人民政府-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