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
妳局《關於同意湖北省500千伏恩施東-朝陽線工程的請示》(鄂電公司[2021]233號)及相關材料收悉。根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政策,結合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對可行性研究審查報告的審查意見(216號,電力規劃[20265438]),經研究,現將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1.為解決背靠背渝鄂聯網工程投運後鄂南電網的穩定問題,強化主網架結構,同意建設湖北省恩施東至朝陽500 kV線路工程(工程代碼:2019-420000-44-02-001956)。
2.項目建設地點為恩施州恩施市、建始縣和巴東縣,宜昌市長陽縣和宜都市。
3.本工程建設規模為新建恩施東-朝陽500 kV線路,線路長度188km,其中5.5 km為同塔雙回架設(本期為單回掛線),其余為單回架設,導線截面為4×500mm2。恩施東變電站擴建有1間隔。建設相應的系統二級工程。
4.項目單位為國家電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項目總投資95759萬元,其中中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作為項目資本金出資1915180萬元,占總投資的20%。其余資金通過貸款解決。
五、項目單位應通過優化方案設計和施工組織等措施,嚴格控制投資成本,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項目實際投資以工程造價決算為準。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節能的要求。在技術方案和材料選擇上要充分考慮環保和節能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節能降耗、減排增效。
六、項目設備采購和施工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采用規範化公開招標,項目招標審批表附後。
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項目核準應當附具前置條件的有關文件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選址意見書(字第102號。420000202100056)和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恩施東至朝陽500千伏線路工程預審選址意見的函(鄂自然資源預審函[20265438+]
八、請項目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規劃許可、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評價等相關手續。在施工過程中,嚴格落實節能環保等各項措施。按照安全生產“三同時”及其他相關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和運營中落實各項措施,確保安全生產。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投入運營。
九、請宜昌市、恩施州發展改革委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的事前和事中事後監管,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項目建設和運營安全。監督項目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設計和建設標準高質量開展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建設和運營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X.如需調整項目核準文件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變更,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十壹、項目自批準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確需延期建設的。請項目單位在2年期滿前30個工作日向我委申請延期施工。施工只能延期壹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工程延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