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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籌備委員會成員條件

業主籌備委員會成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平正直;

5.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6.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和身體條件。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管理規定的實施;

6.督促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7、組織並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8.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修和管理發生的糾紛;

9.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從以上可以看出,當選業主籌委會委員的條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法律依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壹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

(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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