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業主大會規則》第五條,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包括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
擴展數據:
業主大會規則第八條業主大會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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