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處於公司管理權限的核心,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實施行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能為壹人,具體人在章程中明確。
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公司法》第146條規定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任職的幾種情形,如果存在這些情形,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任職。《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進壹步明確了不得委派法定代表人的幾種情形,概括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正在被執行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5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
8.法律和國務院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