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對上市的定義是: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易所是場內市場,即不在場內市場交易的股份公司只能稱為上市公司。
由此,所有在場外市場上市的公司(包括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不能稱為“上市公司”,只能稱為“上市公司”。
股份公司是指以股份為資本的公司,其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名以上發起人,200人以下。因為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必須是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不是所有的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壹般稱為“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下半葉在資本主義國家廣泛流行。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
公司資本總額分為等額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股份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只有最低數量,沒有最高金額;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股壹票,股東以所認購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披露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告。
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例如,根據法國的規定,股東人數至少應為7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責任限額為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任何人繳納股份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必須公開,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做出選擇;
(7)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繁雜。
可見,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壹個人能否成為公司的股東,取決於他是否交了股款,買了股份,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私人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資本也是分股的,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票也不能自由轉讓。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以狹義的股份公司是指股份公司。
壹般特性
1.股東廣泛。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向公眾廣泛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任何投資者只要認購股份並支付股款,就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2.出資為股票性質。
在股份公司中,股東的出資是股份性質的。
這壹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之壹。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分為等額股份,股份是構成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
3.股東的有限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債權人不得直接要求公司股東清償債務。
4.股份的公開性和自由度
股份的開放和自由包括股份的發行和轉讓。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通過發行股票公開籌集資金,這使得股東人數眾多且分布廣泛。同時,為了提高股票的融資能力,吸引投資者,股票必須具有高度的流動性,股票必須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
5.公司的開放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情況不僅要向股東公開,而且要向社會公開。讓公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這也是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