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回購安排,有兩個層面的理解。壹種是底層項目層面的股份回購,往往與項目退出密切相關;另壹個層面是募集資金層面的回購承諾,這往往與禁止保本和收益/剛性兌付齊頭並進。本文旨在對私募基金相關回購安排進行梳理和探討。如有不足之處,請指正。
首先,底層項目級別
股份回購是目標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創始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員工以約定價格購買私募基金持有的股權,使私募基金退出的壹種方式。如果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企業管理層有信心通過回購股權實現對企業更好的管理和控制,主動向私募股權基金請求回購股權,屬於主動回購;如果企業的發展方向與私募基金的投資升值意圖不壹致,管理人主動要求企業回購股權,屬於被動回購。下面重點說兩種情況。
01
私募股權基金與目標公司
根據2019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投資方與標的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能確定無效原因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但需要註意的是,目標公司為股份回購義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股東不得抽回出資”或者第142條關於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如果目標公司沒有盈利或盈利不足以補償,私募機構的現金補償訴訟請求將被駁回或僅部分支持,待未來有盈利時再提起訴訟;如果目標公司未能完成減資程序,私募股權回購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對於標的公司的減資程序,有限責任公司需由其股東會決議,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決定,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