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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ppp項目私募基金,如何判斷公司是否有回購協議?

2022年,湖北證監局和深圳證監局已就保本保收益承諾向兩名管理人發出警示函。2021深圳證監局、浙江證監局、安徽證監局等。對管理人的保本保收益承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規行為是在宣傳推介材料或基金合同中約定預期收益率和固定付息時間,同時由本人、股東或關聯方與投資者簽訂基金份額轉讓協議、回購協議和擔保承諾函。在中基協2065438+2009年2月27日出具的《紀律處分決定書》中,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回購協議,承諾給投資者最低回報。在2020年2月28日出具的紀律處分決定書中,該管理人在產品推介文件中簽署了大量保函、流動性支持函、股份回購等內容,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最低收益;上述兩位經理同時因其他違規行為被取消資格。

談到回購安排,有兩個層面的理解。壹種是底層項目層面的股份回購,往往與項目退出密切相關;另壹個層面是募集資金層面的回購承諾,這往往與禁止保本和收益/剛性兌付齊頭並進。本文旨在對私募基金相關回購安排進行梳理和探討。如有不足之處,請指正。

首先,底層項目級別

股份回購是目標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創始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員工以約定價格購買私募基金持有的股權,使私募基金退出的壹種方式。如果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企業管理層有信心通過回購股權實現對企業更好的管理和控制,主動向私募股權基金請求回購股權,屬於主動回購;如果企業的發展方向與私募基金的投資升值意圖不壹致,管理人主動要求企業回購股權,屬於被動回購。下面重點說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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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與目標公司

根據2019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投資方與標的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能確定無效原因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但需要註意的是,目標公司為股份回購義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股東不得抽回出資”或者第142條關於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如果目標公司沒有盈利或盈利不足以補償,私募機構的現金補償訴訟請求將被駁回或僅部分支持,待未來有盈利時再提起訴訟;如果目標公司未能完成減資程序,私募股權回購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對於標的公司的減資程序,有限責任公司需由其股東會決議,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決定,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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