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要證明其財產與公司財產不相混淆的,需要提供審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公司基本賬戶明細銀行對賬單、股東明細銀行對賬單、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房屋租賃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勞動合同、員工花名冊等證明業務獨立性,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必須符合會計準則等規範性文件。沒有明顯違反常識的情況,需要保持公司賬目完整,保留公司原始會計憑證。否則,法院可以以前述證據不能完整真實地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為由,認為股東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從而認定股東與公司財產構成混淆,判決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就審計報告而言,公司最好不要單方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而是在訴訟中盡量向法院申請,委托法院或對方認可的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作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證明自己的財產不與公司財產混為壹談並不容易。很多股東因為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註意,公司要盡量聘請專業會計師,規範公司財務制度,保留公司原始憑證。同時,股東還需要將其個人或配偶的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開,即不得從其個人或配偶的銀行賬戶中收取公司的款項,公司的資金也不得隨便轉入其個人或配偶的銀行賬戶。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