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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薦協議有三個違規點。第壹,在公司的出資方式中,不允許將勞務作為出資;二是公司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三、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2)A的觀點不正確,不需要公告公司成立。

(3)公司成立日期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2006年4月2日。

(4)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故本案應由c召集並主持。

(5)G加入公司時,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屬於特殊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這種情況下,只有65%的人同意,這還沒有達到法定數額。因此,G不能加入公司。

(6)違法。鑒於B出資不足,由B先行彌補。B不能彌補的,由A、C、D、E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7)A對F的股權轉讓有效。因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本案中,A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後,G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因此,C、D、E、G均同意A轉讓股權。即使B不同意,B的出價也沒有F高,所以B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A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F..

(8)翰林公司應對天津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分公司是由總公司管理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9)是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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